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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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及景順集團(定義如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機關:

  1. 本公司
  2. 本公司之母公司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關係企業(合稱「景順集團」)

二、蒐集之目的:

  1. 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境外基金相關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其他合於本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業務,以及基於營業目的、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行銷活動推廣、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金融爭議處理業務、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其他依法令規定或法定義務或金融監理之需要及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國際傳輸)。
  2. 因應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包括中華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之要求或法律或法令規定(例如美國外國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與相關跨政府協議等規定)之遵循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在中華民國法令或景順集團營業所在之任何管轄區域之相關法令允許範圍內委託他人處理業務。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足以辨識個人、個人描述、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辨識財務、家庭情形、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財產、職業、資格、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自本公司/景順集團開始蒐集個人資料時起,至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經本公司/景順集團主動或經立書人以書面向本公司/景順集團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立書人之個人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本公司/景順集團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立書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地區:以下所列對象之所在地。
  3.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景順集團、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及/或景順集團業務委外機構、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或景順集團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依相關司法管轄區之法令規定或法院命令而必須向其揭露之任何他人、中華民國或景順集團營業所在或維護資料處理設備所在之管轄區域之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及自治機關或公會,以及上述對象之代理人。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景順集團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或景順集團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有關如何行使上述權利,請與本公司(電話:0800-045-066)聯繫。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或景順集團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七、台端若係提供或傳遞之所屬員工或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者:

  如台端係提供或傳遞所屬員工或相關人員(下稱「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台端聲明及擔保均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取得該等第三人之書面同意,並已將前述應告知事項完整傳達予該等第三人,使本公司及景順集團得以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台端所提供之該等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台端業已自行確認並擔保所提供予本公司及/或景順集團之資料真實、完整且正確,嗣後若有變動時亦應隨時告知本公司及/或景順集團該等變動),且授權本公司及景順集團於必要時自行更新個人資料。若因 台端所提供之該等第三人之個人資料產生爭議,概由台端負責,與本公司或景順集團均無涉。

八、台端同意本公司及景順集團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同意本公司及景順集團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告知台端修訂要點(包括以前述方式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供台端連結詳閱)。

九、如台端先前已與本公司或景順集團就個人資料或台端所提供第三人之資料有任何約定,而與本告知事項之內容有所歧異時,應以本告知事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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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公司及景順集團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本文件所載約定事項。